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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憲法】這算不算釋字689「公共場所合理可期待的隱私」?

關於隱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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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憲法】這算不算釋字689「公共場所合理可期待的隱私」?

關於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,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John Marshall Harlan 大法官於1967 年 Katz v. United States 案之協同意見中認為必須具備:
1.個人必須顯現其對所主張之隱私有真正之主觀期待;以及
2.該期待必須是社會認為屬客觀 合理之期待
(參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林子儀、徐璧湖大法官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)

本案:
1.主觀要件:已蓋外套
2.客觀要件:
事後檢察官雖認定不犯罪(不符公然要件),但這算不算「社會認為屬客觀合理期待的隱私範圍」呢?
在捷運上蓋著外套,表情稍微猥瑣了一點,是否表示人人可以拍照傳上網路呢?只要再加上一點文字,每一個照片或影片主角都可能變成「公然猥褻罪現行犯」、「不禮讓博愛座的道德犯」,而遭到到眾人撻伐。我們是否該對公眾場所的個人,多給一些隱私權的空間呢?

新聞來源:
高捷活春宮 有遮 不起訴
網諷:帶大外套 就可性交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…/3531…/appname/twapple/secid/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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